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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大财便会[2016]35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及办理相关业务,财政部组织开发的“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已于2016年5月16日起在财政部网站(网址:)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信息化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硬件维护,并做好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使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使代理记账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要求和办事流程。

二、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其中: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总结信息化条件下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成效、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完善管理系统、升级管理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

四、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五、关于证书的管理要求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向大连市财政局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大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